西藏退伍军人补贴及安置新政策解读

2021-12-11 02:23:49华夏高考网
闂佸搫顦悧濠囧箰閹间礁鐭楅柛鈩冪☉缁€鍡涙煕閳╁叐鎴濃枔閼哥數绠鹃柡澶嬪焾閸庢捇鏌涜箛鏂忔垹绮欐径瀣瘈闁告洦鍓涢弳鐘崇節閵忕姷鍨婚柛鎰劤婵★拷
婵犵數鍋炲ḿ娆擃敄閸℃瑧鐭堥柟缁㈠枛缁狅綁鏌熸潏鍓у埌闁告ɑ娼欓埥澶愬箻缁涜顣肩紓渚囧枛閻楀﹦绮欐繝鍥ч唶婵犻潧瀚ù鐑芥煟鎼淬垹鍠曢柟鍑ゆ嫹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安排工作,同时转为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不含集体二等功),退伍时具备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报告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的(退伍后补办立功手续的不予办理);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含退伍后由地方补评残的)能坚持工作的;

(3)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双方户口由农村迁入城镇转为吃商品粮并在城镇居住(包括入伍前父母一方迁入城镇,另一方在军人服役期间迁入的),本人入伍前又是跟家人共同生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

(4)在服现役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被征用,全家转为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

(5)飞行学员确因身体不适应飞行而作义务兵退伍,持有航校或师以上机关证明(含航医部门的诊断证明)的。

(二)入伍前属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册的民办教师,退伍后如本人愿意,在两年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继续担任民办教师,与一九七九年底在册的民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三)各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聘干部、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择优录用退伍义务兵,尤其要优先照顾荣立三等功、参战、孤儿和女性义务兵,并免交企业集资费。 (四)对回农村有专业或特长的退伍义务兵,当地政府应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对专业不对口的,应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培训,开辟生产门路。 五)各级政府在组织劳务输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派退伍义务兵。 (六)各地财政、银行、税务、劳动、物资、商业、供销、科技、工商行政管理和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对自谋职业的退伍义务兵,应予以扶持和帮助。 (七)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闂備焦妞块崢褰掑磿闁秴鍨傞幖娣妽閻掕顭跨捄鍛佃绂嶉敐澶嬪€垫繛鎴濆暱椤╊剟姊洪纰卞殶缂佽鲸甯¢弫鎾绘晸閿燂拷
闂備礁鍚嬮崕鎶藉床閼艰翰浜归柛銉墮缁€鍐煠绾板崬鍔楅柡鍐e亾缂佸苯宕埞鎴犫偓锝庡亞瑜板秹姊洪崫鍕滈柍褜鍓濆▍鏇㈠磹閹惰姤鐓曟俊銈咁儐鐎氾拷
闂備焦妞块崢褰掑磿闁秴鍨傞幖娣妽閻掕顭跨捄鍛佃绂嶉敐澶嬪€垫繛鎴濆暱椤╊剟姊洪纰卞殶缂佽鲸甯¢弫鎾绘晸閿燂拷
闂備礁鍚嬮崕鎶藉床閼艰翰浜归柛銉墮缁€鍐煠绾板崬鍔楅柡鍐e亾缂佸苯宕埞鎴犫偓锝庡亞瑜板秹姊洪崫鍕滈柍褜鍓濆▍鏇㈠磹閹惰姤鐓曟俊銈咁儐鐎氾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