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2023-07-11 20:03:35华夏高考网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长沙理工大学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华夏诗文网根据往年的长沙理工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长沙理工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长沙理工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长沙理工大学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长沙理工大学有哪些好的专业
国家级特色专业: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会计学、能源与动力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融学、交通运输
省级特色专业:土木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汽车服务)、会计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金融学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应用化学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市场营销、艺术设计、国际经济与贸易、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测绘工程、自动化、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车辆工程、风能与动力工程
卓越工程师(会计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土木工程(道路工程方向、桥梁工程方向)、能源与动力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水利工程类(含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会计学、新闻学
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会计学
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交通运输、土木工程、工程管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 、建筑学
三、长沙理工大学怎么转专业
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专业志趣,调动学生 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尊重和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为进 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长沙理工大学章程》和《长沙 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本办法所称 转专业,是指学生从当前修读(或录取)专业(类)转到适合本人 修读的专业(类),包括跨学院和学院内部转专业(类),以及专业 (方向)分流。具体指一年级学生转专业(类)、二年级按专业类招 生学生的专业分流和部分专业学生的专业方向分流。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转出无门槛、 转入有要求”的原则,实行学生学院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的 政策;严格遵守转专业的条件、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高考招生时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 特殊原因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应符合转专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和 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新生入校时入 选卓越班、校企合作班(如会计学 ACCA 方向班、会计学中法班、 金融学中法班等,西藏新疆班除外)等专业学生,可再次申请转专
业一次。第六条 学校每年春季学期进行转专业工作和办理相关转专 业手续,秋季学期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 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 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处等部 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 职责为:指导和督查全校转专业工作,审批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 工作方案和转专业接收计划数,审批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二)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 学生工作副书记、学院教务办负责人、学工办负责人和相关专业 负责人等组成,成员人数不得少于 7 人,须有一线教师或学生代 表参与。具体职责为: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接收计划、 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工作程序与时间安排等工作方 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八条 根据学校各专业的师资力量与办学资源,接收专业转 入学生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在校生总数的 20%左右, 具体比例由接收学院与教务处、招就处协商确定。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取得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同
意,选拔考核由转入学院组织。转出学院不能设学分绩点、学业 成绩和转出比例等限制。 第十条 接收学院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确定拟接收名额,制订学 院转专业(类)实施细则、专业类专业分流和专业方向分流细则。 第三章 申请与转专业条件 第十一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 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类) 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校学籍的在读普通全日制一年级本科学生; (二)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四)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类)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申请和转出、转入学院 同意,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可根据意愿转入与创业相关的专业;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 整专业的、或复学后学校无学生所学原专业以及无原专业对应接 收年级的; (三)入学后因身体健康原因或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 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
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或创新 成果与学科竞赛成绩突出,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五)确因学习困难并受学籍预警或某种特殊困难和原因, 无法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 (一)(二)项经学生申请、转出与转入学院同意,可以直 接申请;(三)(四)(五)项按学院选拔程序申请。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只允许申请填报一个专业(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相互转专业; (二)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并按特殊方式招收和培养的学生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高水平运动员、国防生等); (三)从外校转入学生、专升本学生; (四)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学生; (六)其他专业不能转入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七)相关文件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学生。 第十五条 转专业受限条件: (一)高考文科生不能转入理工科类专业,但可转入文理兼 招专业;(二)高考招生试点省市中不分文理科招入的学生不受文、 理科专业限制,但应符合该专业高考考试科目的要求;
(三)艺术类专业学生只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 (四)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转专业申请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要 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能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学校其他专业学 生可按要求申请转入; (五)五年制专业可转入四年制专业,四年制专业不能转入 五年制专业。 第十六条 “卓越人才培养试点班”学生选拔与转专业要求: 1.一年级新生报到入学时,高考总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自愿申 请入选“卓越人才培养试点班”专业。 2.按程序入选“卓越人才培养试点班”的学生,一年级仍可 自愿申请转专业一次。 3.“卓越人才培养试点班”专业学生同样按学校免试推荐攻 读硕士研究生的有关文件执行。 4.在“卓越人才培养试点班”专业学习不理想的学生,不再 实行退回原录取专业的规定,按学籍管理规定在本专业做降级与 退学的处理;或者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培养班”学生选拔与转专业要 求:1.一年级新生报到入学时,高考单科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自愿 申请入选“会计学 ACCA 方向班”、“中法会计学班”、“中法金 融学班”等专业。 2.按程序入选“会计学 ACCA 方向班”、“中法会计学班”、“中
法金融学班”专业的学生,一年级仍可自愿申请转专业一次。 3.志愿毕业后到西藏、新疆边远困难地区工作的学生,可自 愿申请进入“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西藏新疆班”、“土木工程西 藏新疆班”和“会计学西藏新疆班”等,入选此类培养班的学生 不能再选择转入其他专业。入选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组织。 第十八条 如申请转入学生数在该专业或专业类转专业计划 数以内,且申请转入学生符合学院公布的转入专业基本要求,学 院原则上应予以接收;如申请转入学生人数超过转专业计划数, 学院应按已公布的遴选办法和选拔条件,通过综合考核确定接收 人选并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实施转专业后,某些专业学生转出人数较多,现有 学生人数连续 2 年不足 20 人的专业,暂停招生,待实施专业改造, 充分论证,申请批准后再恢复招生。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春季学期办理,转专 业工作的具体日程由学校统一安排。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接收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的规定,制 订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专业类专业分流和专业方向分流工作细 则等文件,包括:学院(专业)接收的名额确定、各专业接收转 入学生的学业背景基本要求、转专业遴选办法和选拔条件、考核 方式、评分标准及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等。重点考核学生学业成
绩(或高考成绩)、专业兴趣、学科竞赛成绩、潜质、综合素质等。 制定学院年度工作方案,包括接收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 考核方式、工作程序与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并将工作细则与工 作方案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转专业工作细则与工作方案,于转 专业工作正式启动前 2 周在校园网向全校学生公布。 (三)各学院按转专业工作细则和工作方案接受学生的申请 和报名。接收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报名学生进行资 格审核并公示 3 天;学院组织对通过报名审核的学生进行综合考 核和遴选,确定拟入选学生名单。 (四)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议转专业学生材料, 依据学院考核成绩排名和接受专业所确定的录取比例,形成拟同 意录取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在校园网公示 3 天。公示无异议后 由学校行文公布转专业(类)学生名单。 (五)教务处依据文件做好校内教学管理网和“学信网”的学 籍异动操作;各转出学院将文件送达转出学生,通知学生办理离 院手续,转专业学生凭文件到转入学院报到、调整宿舍、按新专 业教学计划选课等。 第五章 按专业类招生的专业分流原则 第二十一条 按入学当年招生计划所列专业类(专业)招生的 学生,在规定时间(一般为二年级)进行专业分流或专业方向分
流,学生可在专业类或专业方向中自主选择一个专业或专业方向 学习。(一)当选择相应专业或专业方向学生人数未达到 20 人时, 该专业或专业方向当年取消,该部分学生需重新选择专业或专业 方向。(二)各学院应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合理分配教学资源,统 筹规划,有效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确保人才培养 质量。(三)对于有休学、降级等学籍、年级异动的学生,学院在 转专业工作细则中应明确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院(专业类),应制定专 业分流工作细则与工作方案;部分专业需分专业方向的,应制定 专业方向分流工作细则与工作方案;并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专业分流工作和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应在同一个 时段进行。相关学院制定专业分流或专业方向工作方案时,应遵 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本学院各专业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科 学合理地制定专业分流计划,明确专业分流程序和时间安排。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对人才市场需求的预测,突出我校专 业特色,加强对学生专业分流的指导。 (三)坚持以学生为本,加强对学生兴趣爱好和专业潜能的 -9-
摸底调查和分析,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选择需求;如果出现报选的 专业或专业方向人数不平衡,学院可根据学生已修完课程平均学 分绩点进行排序,确保学生专业分流的公平与公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拟定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分流学生名单,应在 本院范围内公示,学生对专业或专业方向分流情况有异议的,可 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院确定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分流学生名单,应报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批准转入新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 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一切教学活动,并积极参加原班级的其他 活动,服从原学院与班级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一)逾期未到新专业(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的; (二)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资料不实的。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批准后的下学 期进入新专业就读。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的有 关要求及时到转入学院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进入新 专业学习。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 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修 读课程学分收取。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 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 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并将相关文件报教育厅备案,完成“学 信网”上专业信息变更操作。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 学生证等证件应作变更; (二)进入新专业学习需补修课程的教材原则上由学生自行 解决;(三)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根据宿舍资源适当调整; (四)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 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五)学生转专业后,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审核毕业 资格。在原专业获得的课程学分按如下规定认定:原专业课程符合 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其成绩学 分直接载入新专业上的成绩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 记入新专业上的成绩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 的课程,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补(选)修相应课程; (六)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 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七)被批准转专业者,不得再回原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确需调整专业的,参照本办 法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可根据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高考成 绩、学业年限等情况,确定是否转专业。 (一)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当降级学习; (二)学生高考分数一般应高于(或相近)申请转入专业当 年当地高考录取分数线。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级学生开始施行,原《长沙理工 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长理工大教〔2015〕11 号)和《长 沙理工大学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若干规定》(长理工大教〔2017〕 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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